版權聲明
發布時間:2021年01月20日
第一條 為規范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工作,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和《廣東省質量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數量在半數以上時,可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修改會費標準及收繳辦法;
(五)決定終止有關重要事項。
第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會議通知必須列清會議議題。
第七條 凡是有選舉事項的大會,會前監事必須對會員資格進行審核,確認選舉合法有效性。
第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制定會議紀要,并由監事簽名確認,會后向全體會員公告,并抄報業務指導單位及登記管理機關。
第九條 凡選舉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其他表決事項,可采取舉手表決方式進行。
第十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