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羅湖區區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樹立崇尚質量、追求卓越的價值理念,推動社會創造深圳質量的積極行動,提升經濟社會發展質量,增強我區經濟的綜合競爭力,增進民生福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深圳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羅湖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深圳市羅湖區區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區長質量獎”)是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授予在質量管理和運營績效上成績突出,具有顯著的行業示范帶動作用,對羅湖區質量建設作出積極貢獻的企業或組織。
第三條 區長質量獎的評定工作建立以推廣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為基礎,以社會公示、專家評議、政府決策為科學決策程序,以政府積極推動、引導、監督為保證,以促進企業或組織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宗旨的總體推進機制。
第四條 區長質量獎的評定工作在企業或組織自愿申請的基礎上,嚴格標準、優中選優,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條 區長質量獎每年評定一次,每次評定獲得區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不超過2家。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為確保區長質量獎評定過程及評定結果的公正性和科學性,設立“區長質量獎專家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評委會”),承擔區長質量獎評定工作。專家評委會下設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設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羅湖分局。
第七條 專家評委會由具有廣泛代表性和權威性的知名學者、質量專家、企業管理專家、行業人士和政府有關部門人員等社會各界人士組成。專家評委會主任由主管副區長擔任,副主任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羅湖分局主要負責人擔任。其他成員由秘書處提出初步名單,由專家評委會主任審定。
第八條 專家評委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推動、指導、監督區長質量獎評定活動的開展,決定區長質量獎評定過程的重大事項;
(二)審批區長質量獎評定標準、實施指南、評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規范;
(三)審查、公示評審結果,確保評審結果的公開、公正和公平,向區政府提請審定區長質量獎擬獎企業或組織名單;
(四)涉及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時,由專家評委會組織開展相關論證,集中意見后上會討論。
第九條 秘書處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修)訂區長質量獎評定標準、實施指南、申報企業行業分類標準、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組織制(修)訂專家評委會成員資質標準及管理制度;
(三)組織制(修)訂評審員資質標準及管理制度;選拔、培訓、考核并組建評審員隊伍,建立評審員績效考評的優勝劣汰機制;
(四)組織編制區長質量獎年度工作計劃,組織開展國際先進質量獎評定標準的跟蹤研究;
(五)負責受理區長質量獎的申請、組織評審以及宣傳、推廣和培育工作;
(六)調查、監督申報及獲獎企業或組織的經營管理實況、企業道德及其社會責任等;
(七)組織考核、監管評審人員的職責履行情況;
(八)向專家評委會報告區長質量獎的評審結果,提請審議候選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十條 秘書處在開展區長質量獎評定工作時,應充分發揮技術機構及社會中介機構的作用。
第十一條 區有關主管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和行業協會分別負責本系統、本轄區和本行業擬申報區長質量獎企業或組織的培育、發動和推薦工作,宣傳、推廣獲獎企業或組織的先進經驗和成果,協助推薦專業人員擔任專家評委會委員,協助調查核實申報企業或組織的獲獎資格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二條 企業或組織申報區長質量獎,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羅湖區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運營三年以上;
(二)建立并實施卓越的質量管理模式,質量管理體系健全,質量工作成績顯著;
(三)具有杰出的經營業績或者社會貢獻。其中,企業經營收入、利稅總額或者總資產貢獻率三項指標之一在上年度位居區內同行業前列,最近三年未發生虧損;社會組織和公共服務組織社會貢獻突出并獲主管部門推薦;
(四)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第十三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區長質量獎:
(一)不符合產業、環保、質量等政策的;
(二)因違反環境保護、市場監督管理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被責令整改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達標的;
(三)國家規定應取得相關證照而未取得的;
(四)近三年有重大質量問題事件(按行業規定)、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重大有效投訴或者其它造成社會惡劣影響事件的;
(五)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第四章 評定標準及方法
第十四條 區長質量獎評定標準應體現先進性和科學性,借鑒和吸收國外質量獎相關評定標準。評定標準是區長質量獎評定的基礎,也是企業或組織自我評價的依據。
第十五條 區長質量獎評定標準是區長質量獎評定的依據。區長質量獎評定標準主要依據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從領導、戰略、顧客、測量、員工、過程、結果等方面提供組織績效的量化評價方法,總分為1000分。
第十六條 為保證區長質量獎評定標準的有效實施和在不同行業評審工作中的一致性,基于卓越績效評價準則,重點從經營績效、管理創新、科技進步、節能環保、誠信記錄、社會責任、市民滿意和社會價值等方面,可按商業、教育、醫療衛生、社會組織、公共服務類分別制定評審指南。
第十七條 獲得區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的總評分須高于500分(含500分),若當年申請企業或組織的總評分均低于500分(不含500分),該獎項將空缺。
第十八條 區長質量獎的評審主要包括申報企業資格審核、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和評委會審議,須對照評定標準逐條評分后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九條 區長質量獎評定標準根據實踐發展,適時進行修訂并另行發布。
第五章 評定程序
第二十條 每屆區長質量獎評定前,由秘書處在羅湖區政府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及媒體上公布本屆區長質量獎申報有關事項。
第二十一條 企業或組織在規定時限內提交申報表、自評報告及證實性材料等申請材料,報秘書處受理。秘書處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資格審核,確定資格符合名單。
第二十二條 秘書處組織評審組對企業或組織提交的自評報告等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對照評定標準逐條評分,形成材料評審報告,并據此提出現場評審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二十三條 通過材料評審后確定的企業或組織,由評審組按評定標準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第二十四條 秘書處根據評審組材料、評審報告、現場評審報告,按現場評審得分排序,提出區長質量獎獲獎企業或組織候選名單,提交評委會全體會議審議表決后確定擬獎名單。
第二十五條 秘書處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擬獎名單,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社會公眾、新聞媒體以及參加區長質量獎評定的企業或組織對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擬獎名單公示后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秘書處提出質疑。秘書處在收到書面質疑材料后,應重新組建評審組(原評審組成員不再參加)針對投訴、質疑的內容,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評報告。復評報告提交評委會全體會議審議表決后,由評委會作出復評決定。
評委會所作出的復評決定是最終決定。
第二十六條 經公示通過的擬獎名單報區政府常務會議批準后,以羅湖區人民政府名義向獲獎企業或組織進行表彰獎勵,向獲獎企業或組織頒發獎杯、證書和獎金。
第六章 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七條 區政府向獲得區長質量獎稱號的企業或組織分別獎勵人民幣100萬元。
第二十八條 區長質量獎獎金及評審費用在區產業轉型升級專項資金中安排。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對弄虛作假,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區長質量獎榮譽的,由秘書處通過相關媒體向社會公告,并依據相關規定取消其申請資格三年;已獲獎勵的,由秘書處報區政府批準后撤銷其稱號,追回獎杯、證書和獎金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條 承擔區長質量獎評審任務的機構和人員要依法保守申請人的商業秘密,嚴于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審。秘書處要切實加強對評審工作的指導、監督,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機構或個人,有權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并提請相關部門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區長質量獎獎杯、證書只能由羅湖區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復制,違者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獲得區長質量獎的單位,自獲獎年度起三年后方可再次申請;再次獲得該獎的,授予證書和稱號,不授予獎金,不占當年獎項名額。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羅湖區區長質量獎評定委員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渡钲谑辛_湖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政府區長質量獎評定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羅府〔2007〕2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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