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田區區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
(2011年5月31日深鹽府〔2011〕17號文發布,2013年6月6日深鹽府〔2013〕19號文第一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質量”建設,表彰在經營管理、社會建設和公共服務等方面取得卓越績效的我區企業、社會組織和非國家機關公共服務組織(以下簡稱企業或組織),提高產品、工程和服務質量,提升我區綜合實力和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深圳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鹽田區區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區長質量獎)是區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主要授予我區具有法人資格、實施卓越績效模式、有廣泛的社會知名度與影響力、在行業內處于領先地位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企業或組織。
條件成熟時,可將個人、項目和組織單元納入評獎范圍。
第三條 區長質量獎的評定工作以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宗旨,按照專家評審、政府決策、社會公示的程序,以政府積極推動、引導、監督為保證,不斷提升我區經濟綜合競爭力和社會公共服務水平。
第四條 區長質量獎的評定工作在企業或組織自愿申請的基礎上,嚴格標準、優中選優,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不收取任何費用,適當考慮轄區發展特點以及國家對中小企業的扶持等政策,確定授獎單位名單。
第五條 區長質量獎每兩年評定一次,原則上每屆評定獲獎的單位總數不超過2家。為鼓勵廣大企業或組織積極導入卓越績效模式,參與評定改進,同時設立“質量進步獎”,原則上每屆獲評“質量進步獎”的單位總數不超過3家。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為確保區長質量獎評定過程及評定結果的公正性和科學性,設立區長質量獎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評委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設在鹽田市場監管分局。
第七條 評委會成員由區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負責人及具有廣泛代表性和權威性的知名學者、質量專家、企業管理專家、行業代表組成。評委會主任由分管副區長擔任,副主任由鹽田市場監管分局主要負責人擔任。其他成員由秘書處提出初步名單,報評委會主任審定。
第八條 評委會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推動、指導、監督區長質量獎評定活動的開展,決定區長質量獎評定中的重大事項;
(二)審批區長質量獎評定標準、實施指南、評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規范;
(三)審查、公示評審結果,確保評審結果的公開、公正和公平。
第九條 秘書處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制(修)訂本評定管理辦法、評定標準、實施指南、申報企業行業分類標準、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提名評委會組成人員初步名單;
(三)組織成立評審組;
(四)組織編制區長質量獎評定工作計劃;
(五)負責受理區長質量獎的申請、組織評審以及宣傳、推廣和培育工作;
(六)調查、監督申報及獲獎單位的經營管理實況、企業道德及社會責任等;
(七)向評委會報告區長質量獎的評審結果,提請審議候選單位名單;
(八)經評委會審議通過后,向區政府提請審定區長質量獎擬獎單位名單。
第十條 評審組具體負責區長質量獎評審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材料評審;
(二)負責制定現場評審工作計劃和進行現場評審;
(三)向秘書處提交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報告。
第十一條 秘書處在開展區長質量獎評審時,應當充分發揮技術機構及社會中介機構的作用,可以將評審事務性工作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委托符合資質條件的評審機構實施,并對評審活動實施有效監督,評審機構資質和條件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區有關主管部門、各街道辦事處、行業協會分別負責本系統、本轄區和本行業申報區長質量獎的培育、發動和推薦工作;宣傳、推廣獲獎單位的先進經驗和成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三條 企業或組織申報區長質量獎,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我區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備法人資格,從事合法經營3年以上;
(二)建立并實施卓越績效模式,建立卓越績效模式管理推進機構,質量管理、標準化工作體系健全,質量、標準化工作成績顯著;
(三)企業具有杰出的經營業績和社會責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經營收入、利稅總額或總資產貢獻率在上年度位居區內同行業前列,最近3年未發生虧損;社會組織和非國家機關公共服務組織應具備顯著的社會效益,為社會及公眾提供優質的公共服務;
(四)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五)獲得區主管部門、轄區街道辦事處及行業協會之一的推薦。
第十四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請“區長質量獎”稱號:
(一)不符合產業、環保、質量等政策的;
(二)國家規定應取得相關證照而未取得的;
(三)近3年有重大質量、設備、傷亡、火災和爆炸責任事故(按行業規定)及服務質量、勞動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訴的;
(四)近3年在國家、省、市機構監督抽查產品中有嚴重質量問題,或存在嚴重服務質量問題的;
(五)近3年內參加市、區質量獎評定活動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的;
(六)近3年內有其它違反法律法規且經有關部門查處的不良記錄的。
第四章 評定標準及方法
第十五條 區長質量獎的評定標準應體現先進性、科學性和有效性,借鑒和吸收國內外先進的評定標準。評定標準是區長質量獎評定的基礎,也是企業或組織自我評價、自我改進的參考依據。
第十六條 區長質量獎的評定標準參照我市市長質量獎的評定標準執行,標準總分為1000分。
第十七條 區長質量獎的評定主要包括申報企業或組織資格審核、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和評委會審議,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均須依據評定標準逐條評分后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八條 獲得區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的總評分不得低于500分(含500分),獲得質量進步獎的企業或組織的總評分不得低于450分(含450分),若未達到相應的分數線要求,則該獎項空缺。
第十九條 區長質量獎評定標準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及其實踐的發展,可適時進行修訂。
第五章 評定程序
第二十條 每屆區長質量獎評定前,由秘書處向社會公布本屆區長質量獎的申報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一條 企業或組織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鹽田區區長質量獎申報表》,按照區長質量獎評定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并提交自評報告,同時,提供有關證實性材料;經區政府主管部門、轄區街道辦事處及行業協會之一簽署推薦意見后,在規定時限內報秘書處受理。秘書處對申報企業或組織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申報材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核,確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
第二十二條 秘書處組建“區長質量獎評審專家庫”并報評委會審定,評審專家庫成員可從“市長質量獎”評審員專家庫和我區優秀管理人才中選取。根據評定工作需要,從評審專家庫中組建一個或多個評審組,每個評審組必須由5名(含5名)以上的評審員(其中含行業專家)組成,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二十三條 秘書處組織評審組對企業或組織提交的自評報告等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對照評定標準逐條評分,形成材料評審報告,由評審組組長根據評審報告,進行合議并提出現場評審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二十四條 通過材料評審后確定的企業或組織,由評審組按評定標準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第二十五條 秘書處根據材料評審報告、現場評審報告,按現場評審得分排序,提出區長質量獎和質量進步獎獲獎單位的候選名單,提交評委會審議表決后確定擬獎名單。
第二十六條 秘書處會同區宣傳工作主管部門,通過鹽田電視臺、《深圳商報•鹽田新聞》和鹽田網等媒體向社會公示擬獎名單。
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查實有違法違規情形的,取消資格。
第二十七條 經公示通過的擬獎名單,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定批準后,以鹽田區人民政府名義表彰獎勵獲獎企業或組織,由區長向獲獎企業或組織頒發獎杯、證書和獎金。獲獎名單在《深圳特區報》、《深圳商報》上刊登公告。
第六章 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八條 區政府向獲得“區長質量獎”稱號的企業或組織各獎勵80萬元,向獲得“質量進步獎”稱號的企業或組織各獎勵30萬元,獎勵經費由區財政統一安排。
為鼓勵轄區企業或組織樹立崇尚質量、追求卓越的價值理念,爭取更高的質量榮譽,對參加市長質量獎評定并獲獎的轄區企業或組織,區政府給予同等金額獎金獎勵,且不占當年區長質量獎的授獎名額。
獲獎單位應將獎金主要用于內部質量持續改進和社會公益活動。
第二十九條 區長質量獎評定工作經費由區財政列入年度預算,經費主要用于秘書處開展評定和管理工作。宣傳工作經費由區宣傳工作主管部門報區財政另行安排。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對弄虛作假,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區長質量獎”和“質量進步獎”榮譽的企業或組織,秘書處可提請區政府批準決定撤銷其榮譽稱號,追回獎杯、證書和獎金,并予以公告。
獲獎后發生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導致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秘書處可提請區政府批準決定撤消其榮譽稱號,追回獎杯、證書和獎金。
第三十一條 承擔評審任務的機構和人員應依法保守企業或組織的商業秘密,嚴于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審。
評委會秘書處應會同區監察局切實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監督,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機構或個人,有權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并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二條 區長質量獎評定工作實行回避制度,與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評審員、工作人員應當回避。
第三十三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應堅持應用卓越績效管理模式,鼓勵其采用質量管理的新理論、新方法并不斷創新,持續提升績效水平。
獲獎企業或組織應在推廣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分享成功經驗、為區長質量獎輸送優秀評審人員等方面履行社會責任,促進全區質量管理水平的整體提高。
第三十四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對外宣傳時應注明獲獎年度。獲得“區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再次申獎應于三屆以后,并視同首次申獎對待。獲得“質量進步獎”的企業或組織可以繼續申報下一屆區長質量獎,再次獲得同等次榮譽的,授予證書和稱號,不授予獎金,不占當年授獎名額,如再次申獎獲得“區長質量獎”,則授予證書、稱號及獎金,且占當年授獎名額。
第三十五條 “區長質量獎”和“質量進步獎”的獎杯、證書由鹽田區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和篡改,違者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關于印發〈鹽田區區長質量獎評定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深鹽府〔2011〕1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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