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開發區、蘿崗區區長質量獎評審實施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引導、激勵廣大企業或組織全面提高質量管理水平,扎實推進質量強區戰略的實施,促進我區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關于推進自主創新實施質量強區戰略的意見》(穗開管〔2008〕49號)和《廣州開發區、蘿崗區質量強區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廣州開發區、蘿崗區區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區長質量獎),是廣州開發區管委會、蘿崗區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由管委會、區政府批準、表彰和獎勵,授予在廣州開發區、蘿崗區工商、國稅、地稅注冊登記并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質量管理成效顯著,產品、服務和經營質量、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等在同行業處于領先地位,對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卓越貢獻的企業或組織。本辦法所稱廣州開發區包括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廣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廣州出口加工區和廣州保稅區。
第三條 區長質量獎評審工作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以企業或組織自愿申報為基礎,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做到好中選優,寧缺毋濫。
第四條 區長質量獎每兩年評定一屆,每屆評選區長質量獎不超過5家,區長質量獎提名獎不超過5家。
第五條 已獲得國家、省、市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不得再申報區長質量獎。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為確保區長質量獎評審過程及評審結果的公正性和科學性,設立區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
第七條 評委會成員由質量強區工作領導小組主要成員組成,評委會主任由分管副區長擔任,質量強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區質監局)主要負責人擔任副主任,其他成員由質量強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初選名單,報評委會主任審定。本辦法所稱質量強區工作領導小組,是管委會、區政府依據《關于推進自主創新實施質量強區戰略的意見》所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
第八條 評委會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指導和監督區長質量獎評審活動的開展,決定區長質量獎評審過程出現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區長質量獎評審實施細則、評審工作程序、議事規則等重要工作規范;
(三)審議評審結果,確定擬獎企業或組織名單;
(四)審議撤銷企業或組織區長質量獎獲獎稱號。
第九條 區質量強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區長質量獎評審的組織工作:
(一)組織制(修)訂區長質量獎評審實施細則、評審工作程序、議事規則等工作規范;
(二)制訂區長質量獎工作計劃,組織開展區長質量獎申報工作,受理區長質量獎申報;
(三)組織制(修)訂區長質量獎評審員資質標準和管理制度,建立評審員庫,并按評審需要,組建評審組;
(四)對申報企業或組織的資料進行審查,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五)組織評審組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進行現場評審,考核、監督評審員履行職責情況;
(六)向評委會報告區長質量獎評審結果,提請審議候選授獎企業或組織名單;
(七)負責社會各界反映問題的調查核實工作;
(八)監督獲獎企業或組織持續實施卓越績效模式,規范使用獲獎榮譽;
(九)提請評委會審議擬撤銷獲獎稱號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十條 評審組由5名以上(含5名)評審員組成,評審員包括質量強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相關負責人、行業技術專家和質量管理專家,實行組長負責制。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訂評審方案,組織實施相關評審活動;
(二)提出建議授獎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十一條 評審員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能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熟悉國家有關質量和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和高級專業技術職稱、5年以上從事質量管理或專業技術工作經歷,有豐富的質量管理理論和實踐經驗,熟悉質量工作情況;
(三)接受過質量管理體系審核員培訓,掌握質量管理體系審核的方法和技巧, 熟悉《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19579)國家標準,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和判斷能力;
(四)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評審紀律。
第十二條 評審實行回避制度,有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時,評委會、評審組相關成員不參加相關評審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三條 企業或組織申報區長質量獎,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廣州開發區、蘿崗區內登記注冊一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符合國家、省市和區的產業、環保、質量等政策,列入國家強制監督管理范圍的應取得有關證照;
(三)質量管理成績顯著,產品、服務和經營質量、自主創新能力、市場競爭力等在同行業處于領先地位;
(四)質量意識強,管理到位,產品質量達到國際或國內先進水平,在近三年國家級、省級或市級質量監督抽查中沒有嚴重不合格記錄;
(五)誠實守信經營,市場信譽良好,顧客滿意程度高;
(六)經濟效益好,經營規模、年利稅額、總資產貢獻率等指標位居同行業前列,并保持良好的發展勢頭;
(七)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近三年來沒有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事故;
(八)無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四條 獲得名牌產品、馳(著)名商標、發明專利或科學技術獎勵、標準化良好行為、標準化創新獎、自主創新產品稱號等榮譽,并在有效期內的,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考慮。
第十五條 區長質量獎獲獎企業或組織在獲獎后三屆內不再重復申報。
第四章 評審標準
第十六條 區長質量獎評審標準按照《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19579)執行。具體標準包括領導,戰略,顧客和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和改進,經營結果等部分,標準總分為1000分。
第十七條 區長質量獎具體評價工作參照國家、省、市質量獎評價細則實施。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十八條 區長質量獎每屆由質量強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出申報通知,并在規定時間內受理當年度區長質量獎申報。
第十九條 凡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按照區長質量獎評審標準進行自評,形成自評報告,填寫區長質量獎申報表及申報材料,并提供相關的證實性材料,在規定時間內報送至質量強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二十條 質量強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申報企業或組織的基本條件、申報表及相關證實性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二十一條 質量強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評審組明確評審標準和審查細則,由評審組制定評審方案、實施評審,必要時邀請相關領導列席評審過程。評審組應在規定時間內將現場評審報告提交質量強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并提出建議擬獎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二十二條 質量強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可根據工作需要組建多個評審組,在綜合各評審組的建議后,提出提請審議的候選擬獎企業或組織名單,并提交評委會審議。評委會審議后確定擬獎初選對象。
第二十三條 質量強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擬獎初選對象在省內主要新聞媒體、政府網站上進行公示、征求社會意見,公示期一般為15天。并對公示期間反饋的意見進行調查核實,并形成調查核實情況報告,提交評委會審查。
第二十四條 公示之日起異議向質量強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要求如下:
(一)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簽署真實姓名,
寫明聯系方式;單位提出異議的,異議材料應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并加蓋本單位公章;
(二)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有效的書面證明材料;
(三)口頭、匿名或超過公示期提出的異議,不予受理;
(四)凡對評審獲獎等級的意見,不屬于異議范圍。
第二十五條 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
(一)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應提供核實材料,不積極協助和及時提交核實材料的,按異議不成立處理;
(二)被提出異議的獲獎單位應及時給予解釋和提供核實材料,不積極協助和及時提交核實材料的,按異議成立處理。
第二十六條 經初選公示和異議處理后,區質量強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請管委會、區政府審定批準。
第六章 表彰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七條 對獲得區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由管委會、區政府進行表彰和獎勵,頒發獎杯(牌)、證書和獎金。獎金金額為每個企業或組織80萬元。
第二十八條 對未獲得區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產值、納稅等經濟情況良好,并有效導入卓越績效模式且經綜合評價較好的,授予區長質量獎提名獎,給予資助20萬元至30萬元不等。提名獎具體資助條件和標準在當屆評選中另行明確。
第二十九條 區長質量獎獎金及評審工作經費從質量強區戰略專項資金列支。
第三十條 對獲得國家質量獎、廣東省質量獎、廣州市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分別按照1:1、0.7:1、0.5:1的標準配套給予資金獎勵。
第七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一條 申報區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應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對發現采用不正當手段騙取區長質量獎的,由區質量強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請評委會批準撤銷其區長質量獎稱號,收回獎杯(牌)、證書,追繳獎金,給予通報批評,終生不得參加評獎。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獲得區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應持續實施質量改進,堅持以人為本,充分發揮員工的積極性,進一步加強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不斷追求卓越,努力為促進區域經濟協調健康發展作出新的貢獻。
第三十三條 獲得區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可在企業或組織形象宣傳中使用獲獎稱號,并注明獲獎年份,但不得用于產品宣傳。
第三十四條 獲得區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并經質量強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由評委會批準撤銷其區長質量獎稱號,收回獎杯(牌)和證書并予公告,此后連續三屆內不得再申報:
(一)質量管理水平明顯下降的;
(二)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的;
(三)產品在國家、省和市級質量監督抽查中出現嚴重質量不合格問題的;
(四)顧客、員工、合作伙伴和社會對其有重大投訴且情況屬實的;
(五)被稅務部門通報有偷稅漏稅行為的。
第三十五條 獲得區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有義務配合區質量強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宣傳和推廣其質量管理先進經驗和方法,與其他企業或組織開展經驗交流,并在每年3月底前向區質量強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書面報告上年度持續實施卓越績效模式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 參與區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的人員應實事求是、公正廉潔,保守企業或組織的商業和技術秘密,嚴格遵守評審的有關規定和程序。對違反評審紀律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警告或取消評審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評定的區長質量獎獲獎企業或組織間隔三屆后,方可再次申報。再次獲得區長質量獎的,頒發獎杯(牌)、證書,不再重復頒發獎金。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的相關規定適用于中新廣州知識城、廣州國際生物島。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區質量強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5年10月15日,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評估修訂。自頒布之日起,《廣州開發區、蘿崗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實施辦法(試行)》(穗開管辦〔2011〕2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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