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引導和激勵我市企業加強質量管理,建立和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提高產品、服務、工程、環保和經營質量,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優化,全面提升城市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山市政府質量獎(下稱“市政府質量獎”),是市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由市政府批準、表彰和獎勵,授予在我市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質量管理成效顯著,產品、服務、工程、環保質量以及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處于行業領先地位,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卓越貢獻的企業。
第三條 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遵循科學、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好中選優,堅持企業自愿申報、不向企業收費、不增加企業負擔。
第四條 市政府質量獎每年評選一次。每次獲獎企業數量原則上不超過2家。如沒有滿足獲獎條件的企業,名額可空缺。
第五條 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按照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執行。
第六條 成立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下稱“評審委員會”),負責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設主任1名,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副主任2名,分別由市政府(市府辦公室)分管副秘書長(副主任)和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主要負責人擔任。評審委員會成員由市委宣傳部(文明辦)、市發展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科技局(知識產權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環境保護局、外經貿局、統計局、工商局、中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等部門有關負責人,相關產業行業協會組織、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負責人,以及相關權威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會同相關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
評審委員會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自市政府批準之日起至下屆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經市政府批準之日止。評審委員會成員可連任。
評審委員會應制訂并公布評審委員會工作制度、議事規則;根據評審標準制訂并公布市政府質量獎的具體評價細則、評審程序等;審議確定獲獎候選企業名單并報請市政府審定;研究解決市政府質量獎評審過程的重大事項和問題。
第七條 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作為評審委員會的具體辦事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日常管理工作。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的人員組成、工作制度等,由評審委員會確定并公布。
第八條 評審委員會根據需要,聘請權威質量管理專家組成評審專家組,開展資料評審、現場考評和綜合評價等工作。
評審專家組人員組成、工作制度、議事規則等,由評審委員會確定并公布。
第九條 申報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中山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正常運作五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符合國家和省產業、環保、質量等政策,列入國家強制監督管理范圍的應取得有關證照。
(三)質量管理成績顯著、體系健全,建立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形成自我完善的質量改進機制。產品、服務、工程、環保質量以及自主創新能力、市場競爭力等在廣東省同行業內處于領先地位。
(四)產品、服務、工程、環保質量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在近三年國家級或省級質量監督抽查中沒有不合格記錄,最近三年沒有消費者重大投訴,建設工程零質量事故;出口產品三年內未發生因質量問題被退貨或通報情況。
(五)誠實守信經營,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顧客滿意程度高。
(六)經濟效益好,經營規模、年利稅額、總資產貢獻率等指標位居市內同行業前列,并保持良好發展勢頭。
(七)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近三年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事故,沒有因違反生產經營、知識產權、出入境檢驗檢疫、勞動保障、環保、安全生產、稅收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而受到刑事或行政處罰。
第十條 獲得中國世界名牌產品、中國名牌產品、廣東省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廣東省著名商標、中國發明專利、國家級完善計量檢測體系、國家質檢總局“出口免檢”資格或“全國質量管理先進企業”稱號的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第十一條 市政府質量獎申請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受理。各鎮區政府會同有關社會團體及相關專家,負責轄區內市政府質量獎的推薦以及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評審按如下程序進行:
(一)公布評審相關事項。評審委員會向社會公布當年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相關要求、注意事項和申請表格。
(二)企業申報。企業根據自愿原則,對照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并提交自評報告,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在規定時間內將申報材料報送所在鎮區政府。
(三)組織推薦。各鎮區政府會同有關社會團體和相關專家對申報企業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申報內容是否屬實等進行評價,形成推薦意見,在規定期限內統一報送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四)材料初審。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對申報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并送評審專家組評審。申報材料不完備的,應及時通知申報企業在規定時限內補充完善。
(五)材料評審。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審專家組,對照評審標準,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形成材料評審報告,提出進入現場評審程序的企業名單。
(六)現場評審。評審專家組按照評審標準對企業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七)綜合評價。現場評審結束后,評審專家組根據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情況,對企業綜合評價打分,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綜合評價報告,提出推薦獲獎企業名單報送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八)全面審核。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根據評審專家組提供的綜合評價報告和推薦獲獎企業名單,進行全面審核、綜合分析和系統評估,提出建議獲獎企業名單,連同評審專家組提交的綜合評價報告和推薦獲獎企業名單,一并提交評審委員會審議。
(九)審議公示。評審委員會對綜合評價報告及建議獲獎企業名單進行審議,確定獲獎候選企業名單,通過我市主要新聞媒體及網站向公眾公示,公示期為10天。公示期間,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獲獎候選企業名單提出異議的,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受理和核查,向評審委員會提交書面核查報告。經核實企業不符合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條件的,由評審委員會取消其獲獎候選資格。
(十)審定報批。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經核查異議不成立的,由評審委員會將評審結果報請市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十三條 獲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由市政府表彰獎勵,頒發獎牌和證書,給予每家獲獎企業一次性獎勵50萬元。
獲獎企業間隔兩年后可再次申報,但對再次獲獎企業只授予證書和獎牌,不發放獎金,不占當年獲獎名額。
第十四條 市政府質量獎獎金以及相關工作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
第十五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會同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市政府質量獎獲獎企業的產品、服務、工程、環保質量及卓越績效管理模式運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獲獎企業在獲獎后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審委員會提請市政府撤銷其市政府質量獎獎項,收回證書、獎牌,并向社會公告。被撤銷獎項的企業五年內不得參加市政府質量獎評選。
(一)發生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較大事故的。
(二)產品、服務、工程、環保質量不穩定,經國家級、省級或市級質量監督抽查判定為不合格的。
(三)產品、服務、工程、環保質量問題被國外通報或索賠,對國家形象和信譽造成較大損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被人民法院或地級以上市政府職能部門判定存在欺詐消費者行為,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
(五)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
(六)其他違反市政府質量獎宗旨與原則的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對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評審委員會要及時提請市政府撤銷其市政府質量獎,收回證書、獎牌,追繳獎金,并向社會公告。該企業五年內不得參加市政府質量獎評選。
第十八條 獲獎企業應持續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不斷提升質量管理水平。獲獎企業有義務宣傳、交流其質量管理的成功經驗,發揮模范帶動作用,促進廣大企業采用先進管理方法,提高質量管理水平。
第十九條 獲獎企業在品牌形象宣傳推廣中展示市政府質量獎標志時,應注明獲獎年份。市政府質量獎標志不得用于具體產品及其外包裝。
被撤銷獎項的企業自獎項撤銷之日起,不得繼續使用市政府質量獎標志。
不按規定使用市政府質量獎標志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 參與市政府質量獎推薦和評審的機構和個人要嚴守工作紀律,公正廉潔,保守秘密。對推薦和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機構和個人,取消其推薦和評審資格,提請有關部門或所在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除本辦法規定的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機構外,中山市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開展與市政府質量獎有關的評審活動。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偽造、冒用市政府質量獎標志、證書和獎牌,違反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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