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區區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引導和激勵我區企業或組織加強質量管理,提高產品、服務、工程和經營質量,增強我區自主創新能力和綜合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和《廣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穗府辦〔2012〕44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海珠區區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區長質量獎),是海珠區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由區政府表彰和獎勵,授予在質量管理和運營績效上成效顯著,產品、服務、工程質量以及環保治污水平、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等在國(省)內外處于領先地位,具有較好的行業示范帶動作用,對海珠區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卓越貢獻的企業或組織。
第三條 區長質量獎評審工作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做到好中選優;堅持企業或組織自愿、不向企業或組織收費、不增加企業或組織負擔。
第四條 區長質量獎原則上每兩年評選一屆,每屆評審前報上級政府批準,每屆獲獎企業或組織數量不超過5家。以上獎項可以少額或空缺。
第五條 區長質量獎評審標準應體現先進性、科學性和有效性。評審標準主要按照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設立海珠區區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由分管副區長擔任評審委員會主任,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和區質監局主要負責人擔任副主任,成員由區紀委(監察局),區發改局、區經貿局、區科信局、區財政局、區人社局、區環保局、區建設園林局、區水務和農業局、區衛生局、區國資局、區統計局、區食品藥品監管局、區安監局、區國稅局、區地稅局,工商海珠分局,區質監局和相關專家等組成。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由區質監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評審委員會主任審定。
評審委員會成員任期自審定之日起至下屆評審委員會成員批準之日止,評審委員會成員可連任。
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協調區長質量獎評審活動,決定和處理評審過程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并公布評審委員會議事規則、評審委員會秘書處工作規則等工作規范;
(三)審查、公示評審結果,審議確定擬獲獎企業或組織名單并報請區政府審定。
第七條 評審委員會下設秘書處(設在區質監局),作為評審委員會的具體辦事機構,負責組織、協調評審的日常管理工作。秘書處人員組成、工作制度、議事規則等,由評審委員會審定并公布。
秘書處的主要職責:
(一)具體組織、推動、指導區長質量獎評審活動的開展;
(二)擬(修)訂區長質量獎評審實施辦法及相應的管理制度等;
(三)負責評審專家組的組建工作,評審專家可直接從省或市級政府質量獎評審專家庫中選取;
(四)向評審委員會報告區長質量獎的評審工作情況,提請評審委員會審定擬獲獎企業或組織候選名單;
(五)組織宣傳、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方法、技術以及應用成果。
第八條 材料評審、現場考評等具體評審工作由評審專家組按規定進行。
第九條 區有關職能部門、各街道、區行業協會分別負責本系統、本轄區、本行業申報企業的培育和推薦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條 申報區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海珠區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三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合法生產經營;
(二)符合國家、省、市和區的產業、環保、質量等政策,列入國家強制監督管理范圍的應取得有關證照;
(三)具備健全的標準體系、計量保證體系和質量管理體系,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并有效運行,質量管理成績顯著。
(四)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顧客滿意程度高;
(五)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近3年來沒有發生較大及以上級別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事故,沒有因違反生產經營、知識產權、勞動保障、環保、安全生產、工程建設、稅收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受到刑事或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區長質量獎:
(一)不符合國家和省、市的產業、環保、質量、安全生產等政策;
(二)列入國家強制監督管理范圍而未取得相關證照;
(三)近3年內有較大及以上級別質量、安全、衛生、環境、火災、交通及其他責任事故(按行業規定)及服務質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等違法紀錄;
(四)近3年國家、省、市監督抽查的產品、工程或服務有嚴重質量問題;
(五)參加區長質量獎評審活動存在弄虛作假等行為;
(六)不愿意承擔社會責任;
(七)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二條 已獲得市級(含市級)以上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不再申報區長質量獎。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三條 評審按如下程序進行:
(一)公布評審相關事項。
秘書處公布本屆評審工作方案以及相關要求。
(二)申報。
企業或組織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申報表格,提交自評報告和相關證明材料,按規定日期報送秘書處。(申報啟動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
(三)材料初審。
秘書處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資格審查,確定符合申報資格的企業或組織名單(申報截止日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材料評審。
評審專家組根據評定標準和其他評審要求,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形成申報材料評審報告,并按得分高低排序,提出進入現場考評的候選企業或組織建議名單(一般不超過10家,材料初審完成后45個工作日內完成)。
(五)現場考評。
評審專家組對候選企業或組織進行現場考評,形成現場考評報告(材料評審完成后45個工作日內完成)。
(六)秘書處評估。
秘書處審核評審報告,綜合考慮現場評審得分和行業代表性,提出獲獎企業或組織建議名單,提交評審委員會審議(現場考評完成后25個工作日內完成)。
(七)審議公示。
評審委員會對秘書處提交的評審工作報告和建議獲獎企業或組織名單進行審議,確定獲獎初選企業或組織名單,向社會進行為期15天的公示。秘書處負責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間的投訴并向評審委員會提交書面核查報告(公示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
(八)審定報批。
評審委員會根據公示情況,審議確定擬獲獎企業或組織名單,報請區政府審定后公布(公示結束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五章 獎勵及經費
第十四條 由區政府向獲得區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頒發證書、獎牌,給予每家獲獎企業或組織一次性獎勵50萬。
第十五條 獎勵經費由區財政統一安排,評審經費由質量強區工作經費中統籌安排。
第十六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的獎勵金,主要用于企業或組織質量管理的持續改進,對質量管理成績顯著的個人獎勵額度不高于總獎勵金的50%。
第十七條 獲得區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間隔三屆后,方可再次申報。再次獲得區長質量獎的,授予證書、獎牌,不發放獎金,不占當年獎項名額。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八條 對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騙取區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由評審委員會提請區政府撤銷其區長質量獎獎項,收回證書、獎牌、獎金,并向社會公告。該企業或組織此后連續兩屆不得申報區長質量獎。
第十九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審委員會秘書處提請評審委員會報區政府撤銷其區長質量獎獎項,收回證書、獎牌、獎金,并向社會公告。該企業或組織終身不得參加區長質量獎的評審。
(一)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環境污染、衛生等事故的;
(二)產品、服務、工程質量不穩定,國家或省、市質量監督抽查判定為嚴重不合格,或發生消費者重大投訴,或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或違反環保法規的;
(三)因產品、服務、工程質量問題被國外媒體通報或索賠,造成國家形象和信譽受到較大損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被人民法院或政府職能部門判定存在欺詐消費者行為,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
(五)發生重大知識產權違法案件,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
(七)其他違反區長質量獎宗旨原則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對外宣傳時必須注明獲獎年度,但不得在產品或其包裝上標注獲獎稱號。
第二十一條 承擔區長質量獎評審任務的機構和人員要嚴守工作紀律,依法保守企業或組織的商業秘密,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審。
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響的機構或個人,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并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依法、依規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除本辦法規定的區長質量獎評審機構外,本區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進行區長質量獎的評審活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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